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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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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11号

各市、地地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源泉控管手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真实可靠的房地产交易情况资料,并严把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关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关,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房产行为的合法性。做入报告及申请价格进行确认后,应责成纳税人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同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内容填写“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通知单”式样附后),及时通知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地方税务部门应责成其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单”的传递程序及印制工作,由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三、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法地地方税务部门征管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土地评估资料;土地评估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评估资料的,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搞好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工作,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转让房地产行为归避成租赁行为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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